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乐市金沙港针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乐市金沙港针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4075号
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金沙港针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金沙港针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