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606号
原告: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三郊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89370166G。
法定代表人:李德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凡,福建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717314189M。
法定代表人:杨长奇,主任。
原告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原告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经法院特邀调解员黄维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仙游县度尾镇云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计1663.5元,由福建大西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德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晓琳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