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莆田市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32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后蒿巷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9190400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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