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民初401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乾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肖尔,福建乾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红星村新道路****(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19187609。
法定代表人:陈钦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本国,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与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被告朱本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立即向***支付工程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共同承担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康拓建筑公司因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雇请***对该项目中的土建部分进行劳务施工,***已完成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土建部分的施工,但康拓建筑公司没有全面、及时付款。2019年4月11日,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向***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工程款38000元。此前,康拓建筑公司通过江化灯陆续汇给***的45700元中,其中2018年9月6日转账的3700元是偿还***代买钢筋款垫付的钱款,不是支付本案工程款。***多次请求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支付工程款,但康拓建筑公司、朱本国之间相互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康拓建筑公司辩称:1.本案项目业主福清市公安局只支付了50%的工程款,余款至今未支付,《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时间或付款条件未成就,因为福清市公安局未支付尾款,康拓建筑公司才是承担最大经济压力的一方。***找人到公司聚众闹事,胁迫公司财务人员朱本国签订《承诺书》。***作为江化灯的班组,并没有履行班组应尽的义务,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施工的电梯钢结构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承担返修、整改的义务。康拓建筑公司多次要求福清市公安局及时支付工程款,但福清市公安局提出电梯钢结构井道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井道屋面严重渗水、漏水),并督促康拓建筑公司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整改、返工,康拓建筑公司要求该部分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整改、返工,但***一直推脱,才导致福清市公安局一直延期支付尾款,康拓建筑公司保留对***要求赔偿的权利。3.朱本国是康拓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本案纠纷与朱本国无关,《承诺书》系朱本国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的。《承诺书》上的公司的公章是朱本国盖的,但朱本国对实际欠款多少并不清楚,康拓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了45700元,实际欠款是34300元。
朱本国辩称:朱本国只是康拓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本案与其无关。其此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与***签订过任何合同。康拓建筑公司是把工程交给江化灯,江化灯再把电梯井道项目土建工程分包给***,***是江化灯的班组,具体施工过程其并不知情。***带人到康拓建筑公司来闹事,其就打电话给江化灯,然后根据江化灯与***的陈述写了《承诺书》,其只是代书在《承诺书》中的经办人处签字。因为福清市公安局的工程款要经过康拓建筑公司,然后由其转给江化灯,其告诉***工程款到账会第一时间通知***。因为工程质量不过关,所以福清市公安局未支付剩余尾款,江化灯叫***去整改,***也未去整改,江化灯另外叫人去整改,这部分费用具体多少其不知道,但应该要扣除。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对朱本国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康拓建筑公司对***提交的《承诺书》,***对康拓建筑公司提交的福清市公安局基建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尽快维修我局外挂电梯漏水问题的函》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康拓建筑公司提交微信账单,用于证实其已通过江化灯向***支付工程款45700元,实际欠款应为34300元。***对其中的42000元是用于支付本案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质证称江化灯于2018年9月6日转账的3700元是用于偿还***代买钢筋款垫付的钱款,不是本案工程款。本院认为,本案所有汇款记录均发生在《承诺书》出具之前,因此《承诺书》所载明的欠款金额应作为结算依据,故应认定康拓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38000元。康拓建筑公司提交的《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返修费用清单》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康拓建筑公司将其负责的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的土建部分工程交由***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万元。至2019年4月11日前,康拓建筑公司通过江化灯向***微信支付工程款共计42000元。2019年4月11日,康拓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朱本国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写明:“兹有本公司承接的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本项目工程由江化灯同志班组施工负责,因本项目土建部分分包给***同志,分包总金额捌万元正。按进度比例支付,到目前为止江化灯同志已支付给***同志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正,剩余部分待福清市公安局工程款汇到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上,第一时间通知***同志过来拿尾款叁万捌仟正。”康拓建筑公司在该份《承诺书》上盖章,朱本国在经手人处签名。福清市公安局基建办公室于2019年4月14日向康拓建筑公司发函,称康拓建筑公司负责该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因施工问题,导致电梯钢结构雨天漏水,影响电梯运营和安全,经多次维修现仍处于漏水状态,请尽快派员妥善处理。
本院认为:康拓建筑公司将其负责的福清市公安局电梯钢结构井道项目的部分工程交由***施工,并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万元,现***已依约履行施工内容,康拓建筑公司负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康拓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梯漏水是由***施工不当造成的,且康拓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福清市公安局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康拓建筑公司向***履行付款义务,康拓建筑公司据此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康拓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38000元应及时支付。康拓建筑公司与***未对欠付利息进行约定,***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朱本国系康拓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朱本国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由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荣钦
人民陪审员 徐 蕾
人民陪审员 林春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记员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