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光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8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红星村新道路****(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审被告:***,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上诉人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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