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4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红星村新道路376号二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191876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审被告:***,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上诉人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否认案涉借条上的刻有“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系其加盖,而上诉人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否认该印章的真实性,据此,案涉印章真实与否系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因上述事实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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