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5民初49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女,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毅,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拓公司在银行存款280000元。基于以上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梁桂娥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1319013900383677157)。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桂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康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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