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静峰镇山前村山前湖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190354XP。
法定代表人:艾任曲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的财产状况,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法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该案件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国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