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1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艾任曲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金资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金资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原由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042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04民终389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上述(2020)豫04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5元,减半收取8582.5元,由上诉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石天旭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立永
书 记 员 王奚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