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1217号
原告:黄俩进,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区莲峰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190354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唐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636370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俩进与被告***、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唐人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俩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俩进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俩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黄俩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鸿
速录员***
附注: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