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1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后园3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褚文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