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卓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初697号
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后园36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卓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二路台湾创业园19号楼五层A3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孝定、福建卓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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