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力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4402号
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郁年、***(实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力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1号恒力城办公楼40层C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力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