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拓野物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野物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野物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诉请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野物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野物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7,1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明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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