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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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320号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399号3号楼5-8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352号1号楼25层2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洋,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叶学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