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9920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376335243。
法定代表人:苏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4984552W。
法定代表人:游志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卯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奕圣
书 记 员 李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