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苍南县龙港立强钢管租赁服务部与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4137号
原告:苍南县龙港立强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三垟村450-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830F6Q。
经营者:林贤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俊,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凤,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4984552W。
责任人:游志敏。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叶德巧,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苍南县龙港立强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福建悦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叶德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苍南县龙港立强钢管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苍南县龙港立强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直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章国栋
代书记员 施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