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执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新城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014W。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华山小区*幢F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902063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东侧长泰家园东区商场屋面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68671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3345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沙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府北新村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石艳丽,女,1985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4民初2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艳丽价值3022.74元的财产。现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予以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艳丽价值3022.74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