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

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52388.1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已划付深圳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审判员  王 希 审判员  隋 戎
书记员  郑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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