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23民初871号
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与被告阙继发、***、福建启光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裕球、阙相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杭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阙继发、***、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裕球、阙相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杭农商行与阙继发、***、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启洪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阙继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上杭农商行借款,该借款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阙继发、***未按约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上杭农商行要求阙继发、***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89.8万元及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付的利息,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启洪自愿为阙继发、***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本案不存在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保证人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依法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阙继发、***追偿。保证人邱启洪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邱启洪的父母邱裕球、阙相娣应在继承邱启洪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阙继发、***追偿。阙继发、***、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裕球、阙相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阙继发与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邱启光、温梅兰与上杭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内,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290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上述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20年5月10日。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由启光钢构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邱启光、温梅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上杭农商行向阙继发发放了29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之后,阙继发于2018年7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49.84元,于2018年10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950.16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2月20日。此后,经上杭农商行多次催收,阙继发、***未再支付利息,至起诉日止,该笔贷款仍欠本金289.8万元,利息足额交至2019年12月20日止,上杭农商行因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保证人邱启洪已于2018年11月28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温丽香、女儿邱书婷、父亲邱裕球、母亲阙相娣。在庭审中,温丽香及邱书婷明确表示放弃对邱启洪遗产的继承,上杭农商行向本院撤回了对温丽香、邱书婷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上杭农商行对温丽香、邱书婷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上杭农商行提供的《贷款申请报告》、《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阙继发、***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启光钢构公司《营业执照》及《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复印件、保证人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邱启光、温梅兰的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上杭县公安局关于邱启洪死亡、户籍注销及亲属关系情况的《证明》、《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阙继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8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付的利息(即: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289.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以本金289.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复利);
二、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对阙继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阙继发、***追偿;
三、邱裕球、阙相娣在继承邱启洪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阙继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8元,减半收取计15084元,由阙继发、***、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邱启彬、黄凤梅、邱启光、温梅兰、邱裕球、阙相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赖小华
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