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66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大院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江海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建筑业发展中心2#1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江海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灵煜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