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溪桥头15号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3232X3。
法人代表人:黄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惟金、游东华,上海劳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和送达了传票。根据本院的传票**和应于2021年3月24日15时到本院参加诉讼,但**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松福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陈小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廖毓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