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溪桥头15号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3232X。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惟金、游东华,上海劳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岩市荣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松福
审 判 员 陈小曼
审 判 员 傅胜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曾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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