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5132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是根据广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实际上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适用上述规定。原告作。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珊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