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02民初2096号
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竹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3851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095126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53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启 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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