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4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78306R。 法定代表人:林淑英,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36号万家广场3#楼17层171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972478016。 法定代表人:林种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4291X8。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强公司”)与被申请人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园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5,956.6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三强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强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5,956.6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