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淑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60号**财富中心23层10B-13、15-18**。
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已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淑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