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78306R。 法定代表人:林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2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521186.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600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005元,保全费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整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M1400XXXXX)、闽清县XX镇XX大街XX号1#楼X层整层,通道的房产(所有权证号:M1400XXXX),闽清县XX镇XX大街XX号X层整座(所有权证号:M1400XXXXX),闽清县XX镇XX大街XXX号X#楼X层整层,XX-XX**(所有权证号:M140XXXX),闽清县XX镇XX大街XX号XX层整座(所有权证号:M1400XXX),闽清县XX镇XX大街1XX号X-X层整层(所有权证号:M140XX)。本院另案已拍卖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建XX合楼写字楼地下X层XX车位、11车位,XX层XX室、XX室、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R1××37),该房产以人民币5029000元成交;另执行到位上述房产未成交之前的租金收入。本案分得上述房产的拍卖款及租金收入合计人民币1135582.65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135582.65元,尚有货款4385603.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