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796号
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淑英,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焰,***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53元,减半收取计20726.5元,由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