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889号
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淑英,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焰,***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