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顺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224号
原告: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渊庆,总经理。
被告:***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福州立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