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7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30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方志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嫩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谢 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文俊

书 记 员  陈 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