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3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雄。
被执行人吴建钦,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钦偿还欠款179257.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建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钦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可嘉
审 判 员 陈金贤
审 判 员 徐 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晨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