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初890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南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8553414924。
负责人:潘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敏,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38515H。
法定代表人:李少雄。
被告:李荣清,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许淑容,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少雄,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42373371。
法定代表人:陈文钊.
被告:陈文钊,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98273T。
法定代表人:蔡欣
被告:蔡欣,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蔡朝勇,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50636556。
法定代表人:卓建发。
被告:卓建发,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莆田市新旺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前康村后庄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7009966B。
法定代表人:李荣清。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因与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实业公司)、陈文钊、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莆田市新旺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隆中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兴业银行莆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长安实业公司、陈文钊、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新旺隆中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借款本金790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立即支付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分别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8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长安实业公司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陈文钊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御庄园公司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蔡欣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八、蔡朝勇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816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泽珍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九、嘉庆鞋模公司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十、卓建发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十一、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新旺隆中瑞公司坐落于莆田市秀屿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N20152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2170020-1]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李少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桥街道延寿北街456号、460号、464号、472号、4××号房地产[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07254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7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8号;(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9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四、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国用(2012)第N2012017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180007-1]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32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有权对李荣清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紫山东路113号房地产[产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荔政房权证HT字第××号;莆国用(2006)第C31974号;莆国用(2006)第C05162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2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七、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22日,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71107BZ-1《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2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5月31日,长安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9BZ《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5月31日,陈文钊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9GB《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5月31日,御庄园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BZ《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5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5月31日,蔡欣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GB-1《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5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6月5日,蔡朝勇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GB-2《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81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王泽珍作为抵押人蔡朝勇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12日,嘉庆鞋模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140BZ《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权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8年11月12日,卓建发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140GB《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权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被告合同还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6年7月22日,新旺隆中瑞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61083DY《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抵押物为新旺隆中瑞公司坐落于莆田市秀屿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N2015282号]。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之后,还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2017年10月11日,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71069DY-1《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抵押物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2170020-1]。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
2017年10月11日,李少雄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71069DY《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至2020年10月10日止。抵押物为李少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桥街道延寿北街456号、460号、464号、472号、4××号房地产[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07254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7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8号;(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9号]。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之后,还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2018年6月5日,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DY-1《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物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国用(2012)第N2012017号]。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之后,还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2018年6月5日,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DY-2《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325000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物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之后,还办理了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180007-1]。
2018年6月5日,李荣清作为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编号:DK20181058DY-3《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27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物为李荣清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紫山东路113号房地产[产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荔政房权证HT字第××号;莆国用(2006)第C31974号;莆国用(2006)第C051626号]。合同还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实现等作了约定。之后,还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基于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编号为DK2018105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5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合同并对借款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基于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编号为DK201810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8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合同并对借款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基于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编号为DK2018106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合同并对借款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基于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编号为DK201811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6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合同并对借款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发放了贷款共计人民币7900万元,但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仅偿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之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尚未到期的DK201811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截止目前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已拖欠贷款本金7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
兴业银行莆田分行认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各保证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各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长安实业公司、陈文钊、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新旺隆中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声明书,欲证明本案借款、担保经公司决议通过。各被告签章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三:莆田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过桥担保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确认函,欲证明各被告对借款用途是明知的,并自愿提供担保。
证据四:莆国用(2015)第N201528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书;350302170020-1动产抵押登记书、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07254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7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8号;(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9号房屋产权证、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房屋产权证;莆国用(2012)第N2012017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35030180007-1动产抵押登记书、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荔政房权证HT字第××号房屋产权证;莆国用(2006)第C31974号土地使用权证,欲证明抵押物情况及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证据五:编号:DK20171107BZ-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K20181059BZ《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059GB《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058BZ《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058GB-1《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058GB-2《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140BZ《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81140GB《最高额保证合同》、DK20161083DY《最高额抵押合同》、DK20171069DY-1《最高额抵押合同》、DK20171069DY《最高额抵押合同》、DK20181058DY-1《最高额抵押合同》、DK20181058DY-2《最高额抵押合同》、DK20181058DY-3《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欲证明:1、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2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2、长安实业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3、陈文钊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4、御庄园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5、蔡欣提供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6、蔡朝勇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165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王泽珍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7、嘉庆鞋模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8、卓建发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9、新旺隆中瑞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5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10、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11、李少雄提供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12、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13、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3250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14、李荣清提供最高本金限额127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
证据六:编号:DK2018105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K201810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K2018106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K201811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欲证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向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借款7900万元,合同还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担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证据七:借款借据、账户明细,欲证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发放贷款7900万元,新旺隆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
证据八: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欲证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长安实业公司、陈文钊、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新旺隆中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10月22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71107BZ-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82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5月3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长安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059BZ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6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5月3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陈文钊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059GB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6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5月3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御庄园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058BZ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5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5月3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蔡欣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058GB-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5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6月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蔡朝勇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058GB-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8165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统称“被担保债权”)。
2018年11月12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嘉庆鞋模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140BZ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8年11月12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债权人与卓建发作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DK20181140GB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八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保证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况),债权人与任意抵押人/出质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应当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
2016年7月22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新旺隆中瑞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编号为DK20161083DY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新旺隆中瑞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前康村后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N2015282号】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XY00746号。
2017年10月1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编号DK20171069DY-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2170020-1。
2017年10月11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李少雄签订编号DK20171069DY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20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至2020年10月10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李少雄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456号、460号、464号、472号、4××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07254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7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8号;(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9号】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LC17966号。
2018年6月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DK20181058DY-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400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N2012017号】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CX07014号。
2018年6月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签订编号DK20181058DY-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325000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2180007-1。
2018年6月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李荣清签订编号DK20181058DY-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270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5至2021年6月4日止。“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李荣清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紫山东路11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荔政房权证HT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6)第C31974号、莆国用(2006)第C051626号】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CX07015号。
上述六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担保上述债务,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情况),抵押权人与任意抵押人(包括该抵押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抵押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抵押人仍应当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抵押担保责任。
2018年6月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DK2018105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355万元,本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18年6月2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DK201810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3825万元,本借款用于归还莆田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过桥担保专项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18年6月25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DK201810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30万元,本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18年11月12日,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DK201811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3690万元,本借款用于归还莆田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过桥担保专项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提起诉讼、仲裁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上述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借款利率按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日按以下方式执行:浮动周期为季,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约定执行:本合同借款约定每季末月的21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及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利率浮动周期一致。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
上述四份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本金共计7900万元。另外,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万元。然而,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仅足额还息至2018年12月20日,其余被告亦未尽担保义务,致诉讼。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长安实业公司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陈文钊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御庄园公司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蔡欣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蔡朝勇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嘉庆鞋模公司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卓建发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新旺隆中瑞公司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签订的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李少雄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李荣清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主体均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这些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发放贷款共计7900万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各笔借款仅偿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其余本息均未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主张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按各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各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分别与(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及陈文钊、长安实业公司、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签订的八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本案债务均分别发生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故依约在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的民事责任。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新旺隆中瑞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新旺隆中瑞公司同意以其所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分别与李少雄、李荣清、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的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均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新旺隆混凝土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新旺隆混凝土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设定抵押;上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抵押财产均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兴业银行莆田分行请求对对上述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上述房地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1.5万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据,该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故兴业银行莆田分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新旺隆混凝土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长安实业公司、陈文钊、御庄园公司、蔡欣、蔡朝勇、嘉庆鞋模公司、卓建发、新旺隆中瑞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79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各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被告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71107BZ-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8200万元为限;
四、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9BZ《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为限。
五、被告陈文钊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9GB《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600万元为限。
六、被告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BZ《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为限。
七、被告蔡欣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GB-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5565万元为限。
八、被告蔡朝勇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GB-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8165万元为限。
九、被告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140BZ《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为限。
十、被告卓建发对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140GB《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为限。
十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莆田市新旺隆中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秀屿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N201528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61083DY《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500万元为限。
十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2170020-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71069DY-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00万元为限。
十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李少雄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456号、460号、464号、472号、4××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07254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7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8号;(2016)莆田市不动产第LC18049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71069DY《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为限。
十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N2012017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DY-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为限。
十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30180007-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DY-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325000元为限。
十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有权以被告李荣清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紫山东路11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号、荔政房权证HT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6)第C31974号、莆国用(2006)第C051626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DK20181058DY-3《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1270万元为限。
十七、驳回原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183.80元,由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李荣清、许淑容、李少雄、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陈文钊、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蔡欣、蔡朝勇、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卓建发、莆田市新旺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荔琼
审 判 员  林容萍
人民陪审员  蔡妹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青婷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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