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莆田市亘信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亘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中街丰美健城小区**楼108,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MA2Y7R6K5Q。
法定代表人:王开泉。
委托代理人:林凤英、魏秀芬,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屿上村,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6650636556。
法定代表人:卓建发
被执行人: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竹林路,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789038515H。
法定代表人:李少雄
被执行人:卓建发,男,汉族,1977年0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肖燕萍,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王泽珍,女,汉族,1969年11月0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朝勇,男,汉族,1969年0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秀娟,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陈庆来,男,汉族,1970年09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亘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嘉庆鞋模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卓建发、肖燕萍、王泽珍、蔡朝勇、蔡秀娟、陈庆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0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抵押物在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指定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055号仲裁裁决指定给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国瑞
书记员姚志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