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锦秀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302民初4741号
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锦秀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锦秀建工(福建)有限公司已经还清本案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1.5元,减半收取计3940.75元,由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凤
书记员 胡绍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