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4民初14号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商城管委会城涵东大道38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曾海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永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
法定代表人:林东旋,董事长。
被告:福建涵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富丽明开发区涵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焕宇,董事长。
被告: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竹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荔洲别墅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林东旋,总经理。
被告:卢志彤,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刘玉珠,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梁勇,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梁国森,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郭希娟,女,***年10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张炳坤,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曾海洲,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琴,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东旋,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男,***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上述十五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与被告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坤家居)、莆田市涵江区永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电子)、福建涵祥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祥光电)、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旺隆公司)、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旋房地产)、卢志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民信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宇,被告炳坤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被告永兴电子、涵祥光电、新旺隆公司、飞旋房地产、卢志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民信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炳坤家居立即给付贷款本金1亿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9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929756.58元);2.判令炳坤家居支付律师费40万元;3.判令永兴电子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1)第×××号)及附属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35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涵祥光电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2)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1270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卢志彤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1)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3560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刘玉珠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1998)字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675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梁勇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1998)字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675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莆田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莆市房涵江区共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1998)字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685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9.判令郭希娟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1)第×××号)为炳坤家居在贷款本金1000万元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国民信托就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永兴电子在5700万元限额内为炳坤家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1.判令新旺隆公司在5700万元限额内为炳坤家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2.判令飞旋房地产、卢志彤、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为炳坤家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3.本案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国民信托与炳坤家居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炳坤家居发放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不超过1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发放满12个月之对应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7.5%/年;贷款用途为流动性资金贷款;贷款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炳坤家居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国民信托有权对届时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按日计收罚息,对届时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
同日,国民信托与永兴电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永兴电子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炳坤家居在本金***3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涵祥光电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涵祥光电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为炳坤家居在本金127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卢志彤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卢志彤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炳坤家居在本金356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刘玉珠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刘玉珠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炳坤家居在本金67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梁勇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梁勇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炳坤家居在本金67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刘玉珠、梁勇、梁国森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刘玉珠、梁勇、梁国森以其共有的位于莆田市×××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炳坤家居在本金68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民信托与郭希娟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郭希娟以其名下位于莆田市×××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炳坤家居在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国民信托与永兴电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兴电子为炳坤家居在本金57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民信托与新旺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新旺隆公司为炳坤家居在本金57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民信托分别与飞旋房地产、卢志彤、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九被告为炳坤家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3月26日,经炳坤家居的申请,国民信托向其发放贷款1亿元。2016年3月22日贷款到期后,炳坤家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抵押人及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炳坤家居辩称,对国民信托诉讼请求偿还的贷款总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贷款发放的时间有异议。国民信托与炳坤家居实际产生借款的时间并非2015年3月23日,而是2014年2月,借款的用途也并不是本案合同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而是用于以贷还贷。本案中双方在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该笔贷款没有实际发放,通过炳坤家居的账户流水反映,1亿元进入账户后又立即被转给原汇款人,炳坤家居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该笔贷款,因此不应当履行偿还义务。
永兴电子、涵祥光电、新旺隆公司、飞旋房地产、卢志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辩称,国民信托与炳坤家居实际发生借款的时间为2014年2月,该笔借款到期后,因炳坤家居无法按期还款,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又签订了本案中的《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国民信托并未实际发放贷款,账户流水显示款项进入账户后立即被转出。因此,国民信托与炳坤家居恶意串通,利用虚构的没有实际履行的《信托贷款合同》骗取担保人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应当无效,上述担保人对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国民信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国民信托提交的《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借据》、炳坤家居在兴业银行的账户流水单、《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国民信托(贷款人)与炳坤家居(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1号】),约定:国民信托向炳坤家居发放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发放满12个月之对应日,贷款发放满12个月之对应日为贷款到期日,炳坤家居应按照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即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项下的贷款采取固定利率,为7.5%/年,贷款利息从起息日起按日计息,由炳坤家居按自然季支付,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当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为:每个付息日应付利息=Σ(每日贷款本金存续金额×7.5%/360),Σ为逐日相加,计算期间为上一结息日(含)至本次结息日(不含),其中首个计算期间为起息日(含)至相邻的第一个结息日(不含),最后一个计算期间为相邻的上一个结息日(含)至贷款到期日(不含);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接收信托贷款的贷款账户信息为: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账户名称: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账号:×××;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并对届时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本贷款实际年利率上浮50%,即逾期罚息利率=逾期日本贷款实际年利率×150%)按日计收罚息,直到信托贷款本息归还为止,对届时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直至应付利息全部清偿为止;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贷款人为该项诉讼/仲裁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聘请律师等律师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国民信托与永兴电子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1号),约定永兴电子以其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1)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35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永兴电子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房建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涵祥光电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6号),约定涵祥光电以其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1270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涵祥光电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卢志彤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2号),约定卢志彤以其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1)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3560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卢志彤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刘玉珠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3号),约定刘玉珠以其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675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刘玉珠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梁勇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5号),约定梁勇以其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675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梁勇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梁勇、刘玉珠、梁国森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4号),约定梁勇、刘玉珠、梁国森以其共有的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莆市房涵江区共字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685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梁勇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与郭希娟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T托字15-004-***-24-02-07号),约定郭希娟以其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1)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1000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补偿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民信托与郭希娟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莆抵他项(2015)第×××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
同日,国民信托分别与永兴电子、新旺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NT托字15-004-***-24-03-01号、NT托字15-004-***-24-03-10号),约定永兴电子、新旺隆公司对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5700万元的债务本金部分、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均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国民信托分别与张炳坤、曾海洲、卢志彤、林琴、林东旋、***、***、郭希娟、飞旋房地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张炳坤、曾海洲、卢志彤、林琴、林东旋、***、***、郭希娟、飞旋房地产为炳坤家居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合同项下炳坤家居应向国民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国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及/或主合同项下对炳坤家居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均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3月26日,国民信托出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借据》,向炳坤家居发放贷款1亿元,到期还款日为2016年3月22日。
庭审中,国民信托提交了炳坤家居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的账户(账号为×××)流水单,显示该账户2015年3月26日收入1亿元。同时,国民信托陈述该账户流水单的记录表明炳坤家居于2015年6月19日偿还利息1791666.67元、2015年9月***日偿还利息1916667元、2015年12月18日偿还利息1895834元,从2015年12月20日起开始欠付利息。2016年3月22日贷款到期时,炳坤家居未偿还本金,同时欠付利息1***7500元。经本院核定,截至2016年12月***日,炳坤家居欠付的罚息为8812500元、复利为171927.09元。
2017年2月9日,因本案诉讼,国民信托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4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系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现国民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炳坤家居发放贷款的义务,炳坤家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国民信托提交的《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借据》、账户流水单等证据证实贷款已实际发放,且炳坤家居曾多次偿还利息,故炳坤家居及其他抵押人、保证人关于并未收到贷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信托贷款合同》中对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国民信托要求炳坤家居支付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罚息、复利利率均按贷款年利率7.5%上浮50%,即11.25%计算。同时,因炳坤家居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国民信托要求炳坤家居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国民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永兴电子、新旺隆公司、飞旋房地产、卢志彤、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保证合同》具体约定,永兴电子、新旺隆公司在5700万元范围内,对炳坤家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余保证人对炳坤家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根据相关《抵押合同》的约定,国民信托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本案中业已经过合法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日利息为1***7500元、罚息为8812500元、复利为171927.09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收;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1***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收);
二、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40万元;
三、莆田市涵江区永兴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在5700万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四、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志彤、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五、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1)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及附属在建工程(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房建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2)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1)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8)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涵江区字第×××号、房×××号:莆市房涵江区共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11)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抵他项(2015)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莆市房他证涵江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驳回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永兴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涵祥光电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志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9元、公告费260元,由莆田市炳坤家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永兴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涵祥光电有限公司、莆田市新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飞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志彤、刘玉珠、梁勇、梁国森、郭希娟、张炳坤、曾海洲、林琴、林东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刁全贵
人民陪审员  王占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晓蕊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