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2执2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莆田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天一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胜利南街13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3177-8。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天一祥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282315.29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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