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亿坤园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财保2号
申请人: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9901563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亿坤园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路16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366C3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坤园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冻结价值限额为2160万元。申请人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坤园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冻结价值限额为2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