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5164号
原告:**,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功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7833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0年7月12日。
二、工作岗位:工艺工程师。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签订期限从2016年7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仲裁中双方确认剔除2020年10月至12月季度奖金8230元的平均工资为12727.52元。
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2020年1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因双方在仲裁中对上述“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五、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原因:
2021年1月29日,***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劳动合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事由如下:违反公司《员工手册》6.4“立即解雇”条款第(1)项的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违反公司《员工手册》6.4“立即解雇”条款第(2)项的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相关工作安排或指示,并造成不良影响。劳动关系的最后一天为2021年1月29日。
***公司为证明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向本院提交了:1.关于汇报TMR使用情况的通知邮件、谈话录音。2.《警告信》,载按照2020年11月25日16:00总部会议要求,主变生产部需汇报现行TMR文件的使用情况。**作为主变工艺技术人员,在主变生产部经理**先生多次提醒(包含邮件、口头)下,仍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负责工序的TMR文件使用情况,且未对此给出合理解释。您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一章第六节6.3(3)款的可导致正式警告的违规行为的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在此公司决定对此行为进行正式警告。希望您重视对您提出的警告,也希望您能立即改正错误,并有所改善。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的权利,直至并包括解除您的劳动合同。3.**与***公司就岗位调整的沟通邮件。4.2021年1月7日的会议纪要,载**介绍了自己对真空干燥、滤油工作的理解。所有交流产品的新干燥文件,1月15日前完成。5.2021年1月14日微信聊天记录,载**在微信中请休病假,**的直属领导提示“另外之前说的15日完成GSU的文件,请下周一18日提交”。6.2021年1月28日的谈话录音。7.2021年1月28日,**发出的邮件,载“下面为之前开会让我这边提供之前准备的GSU干燥文件,后续会编入对应的工艺文件”。8.《警告信》,载明,按照2021年1月7日10:30-11:30主变工艺技术人员**召开的“2021年**工作职责划分,干燥油处理部分探讨”会议记录,根据约定,**需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所有交流产品新干燥文件(GSU)的编制或修改。考虑到**在2021年1月14日提出2020年1月15日病休一天的申请,明**将工作任务延迟至2021年1月18日。截至2021年1月25日,在主变生产部经理明**多次提醒(包含邮件、微信)下,仍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负责的编制文件,且未对此给出合理解释。您的行为已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一章第六节6.3(3)款的可导致正式警告的违规行为的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在此公司决定对此行为进行正式警告。希望您重视对您提出的警告,也希望您能立即改正错误,并有所改善。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的权利,直至并包括解除您的劳动合同。9.关于圆环吊带采购申请的沟通邮件。10.油标更新通知邮件、内审不合格沟通邮件。11.***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人力资源部向工会通报了***公司决定解除与**之间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确认收悉上述通知,未提出异议。12.《员工手册》,其中6.3正式警告,以下是对可导致正式警告的违规行为的举例说明:第(3)项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相关工作安排或指示,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同事工作的。6.4立即解雇,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以下是对可导致解雇的严重违规行为的举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第(1)项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无论所涉及的违规行为是否相同);第(2)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相关工作安排或指示,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同事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一般经济损失的。13.工会通过邮件发出的就员工手册等规定进行修改意见征询,以及收到的反馈邮件;工会作出的《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意见》;《员工手册》的全网发布通知邮件。
**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本院提交了:1.与***公司之间邮件、录音,主张***公司劝其去包装箱岗位,并在2020年10月13日提出支付1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继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变相变更**岗位为包装箱岗,**不同意。2.**与***公司人事的邮件,主张**找人事谈不同意变更岗位事宜,并向人事报告生产部明**干燥罐滤油系统采购存在的问题。3.系统退回邮件、水灾照牌、水浸导致***公司相关采购处理邮件、变压器内控标准工艺文件。主张**在2020年4月接到圆环吊带采购申请后补,就提出采购申请。2020年5月22日,遇特大水灾工厂被水浸,6月、7月之间,全公司忙于水灾后恢复的采购、维修工作。2020年8月7日,因采购部不批系统退回4月份的该采购申请。2020年8月13日,***公司通知**修改变压器油内控标准对应的工艺文件,**于2020年9月29日做了相应更新。
本院认为,根据仲裁笔录,***审中**对其未能完成“汇报TMR使用情况”及“GSU干燥文件编制”工作并未否认,结合***公司提交的邮件、谈话录音等证据,本院对***公司主张的**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指定工作的意见予以采信。**在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并未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公司并未实际调整**的工作岗位,要求**完成的工作内容亦未超出**的岗位职责。**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6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给予正式警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公司提出的**在变压器内控标准工艺文件更新、采购圆环吊带上的失职问题,结合***公司的举证,上述失职行为实际并未经过如上两次警告的调查、谈话、申辩程序,亦未能证实该失职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后果,故本院对***公司主张的**存在上述失职行为不予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公司对**给予两次正式警告后,依据《员工手册》第6条第4款第2项的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给于立即解雇是否合理及合法。本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为针对劳动者违纪行为最为严重的处罚,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基本原则。虽然《员工手册》第6条第4款第2项规定了“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但结合本案**的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未能及时完成的“汇报TMR使用情况”及“GSU干燥文件编制”工作实际并非**每日的固定职责,属于临时性工作任务,给予的两次警告已经足以惩戒**的违纪行为,***公司亦另有奖金设定等措施进行激励。就**的一般违纪行为,***公司在依据《员工手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失公允。
综上,本院认为***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六、仲裁请求:1.***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7000元;2.***公司向**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费用13500元;3.***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季度奖8230元、2021年1月季度奖金3000元。
七、仲裁结果: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594.8元;2.***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季度奖8230元、2021年1月季度奖金3000元。3.诉讼费由**承担。
裁判结果
关于**主张的季度奖。虽然本院认定的**的违纪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但根据***公司提交的奖金目标设定准则,***公司有权作出奖金扣减的决定。**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被给予两次正式警告处罚,***公司据此不予发放2020年10月至12月季度奖及2021年1月奖金并无不当,本院对**主张的季度奖不予支持。
***公司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12727.52元,***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5.44元(12727.52元×1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七条、第八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5.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