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4480号 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功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7833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嘉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604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217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360元;以上合计24409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请求变更违约金为按照未付货款本金的10%计算即221760元,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80%的到货款即1971200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因如下: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到货款80%支付条件包括由买方签署到货合格单,在主合同中并明确约定,关于验收应由买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字验收,在到货后根据双方邮件沟通显示,卖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中性点接地铜排,经买方通知,仍不交付及安装,导致买方不得不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因此并未最终验收合格。另外,在双方邮件中,被告在2018年6月底,要求原告尽快提供**版的变压器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实验报告给被告,但原告并未提供。2、货物尾款的10%即246400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支付货物尾款的条件为在设备通电调试验收合格或者是到货后6个月后,在买方月结日前,要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培训报告,维保计划,备件及易耗品报价清单,但截止今日,原告仍未提供,且在被告在2020年4月给出的付款函中,已明确表示原告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中性点接地铜排及相关材料,才会达到付款的条件,在付款函中该语言为“尾款要按照原合同的条款来执行”。因原告未交付合同中的中性点接地铜排,该中性点接地铜排对应的款项应予以扣减。 本案相关事实 2016年11月被告就《2016年深圳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变压器采购项目(标包一至标包四)》项目进行招标。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深圳坪山16号楼项目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2台型号为1600KVA干式变压器,8台型号为2500KVA干式变压器,合计总价为4648000元。第七条违约责任:1、买***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项,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10%。 2018年2月11日,双方签订《深圳市坪山16号楼项目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因原合同项目需求变更,变更为采购8套2500KVA干式变压器,总价2464000元。买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246400元作为定金。合同3.2条: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签字验收合格后,在买方月结日前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以下资料并确认无误后,于买方月结日后1个月内买方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本补充协议合同金额的80%作为到货款,计1971200元。(1)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7%的本补充协议合同金额9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2)由买方签署的到货签收合格单。第3.3条:设备通电调试验收合格或到货6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后,在买方月结日前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以下资料并确认无误后,于买方月结日后1个月内买方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本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金额的10%作为尾款,计246400元。(1)买方需要的其他资料(通电调试合格需提供终验合格报告;到货验收合格6个月需提供培训报告、维保计划、备件及易耗品报价清单)。 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46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46400元。双方确认的送货单显示8台2500K**干式变压器于2018年4月8日发货,2018年4月11日经“三河雅力”人员及监理人员签收。 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2176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未支付到货款及尾款,并自2018年5月30日开始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沟通,提出缺少标书中所要求的中性点接地铜排,多次要求被告制作铜排并进行安装。2018年6月25日,原告回复称合同中技术要求未明确要提供接地铜排,故不予提供。2018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赔偿因更正接地铜排事宜的额外费用8万元。 2019年5月17日,原告同意给予被告5万元尾款折扣并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款。 2019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变压器供货合同解除协议》,确认就未供货的12台1600K**变压器解除合同。 2020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2176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函》,提出尾款196400元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对于到货款1971200元计划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支付,条件为付款前原告须提供原厂**版的售后承诺函一份,须经被告确认为准。 被告主张原告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中性点接地铜排,经多次催告仍不提供,故被告自行寻找替代解决方案,花费共计8万元,现8台机器已投入使用。被告主张因货物验收不合格,尾款支付的条件不成就,并要求从尾款中扣除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和材料的损失8万元。被告提交了电子邮件、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技术参数模板、技术要求及技术商务分册予以证明。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予以认可,确认未按招标文件交付中性点接地铜排,认为被告主张的替代解决方案和材料损失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愿意从尾款中扣除5万元。 裁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坪山16号楼项目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原告未按约定提供中性点接地铜排,交付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后,要求原告在应付货款中扣除替代解决方案及材料损失8万元,未超过合理范围,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对于原告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分应当支付货款,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37600元。因原告违约在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76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158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1520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7364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520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52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