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9079号
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骏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