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881.83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