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68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5(4)层A502-13。

法定代表人:王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照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项1 420 000元。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642 878.67元。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项1 420 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未付款年利率1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240元,由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0元(已交纳);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 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人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投递并由本人签收。

2、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账户×××案款19 92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案款125 30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21,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2号楼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表示公司正在积极筹资还款,暂时没有履行能力。

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