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5(4)层A502-13。

法定代表人:王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照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27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 000 000元及利息(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 93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账户内13 762.86元发还申请人。

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27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毕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