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47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照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5(4)层A502-13。
法定代表人:王滨,董事长。
原告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617号民事裁定,查封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9层901号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北京碧云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已按撤诉处理,现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9层9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学勇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洋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凤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