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民初7073号
原告:童建平,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源,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居委会凤凰路1号2幢第四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08163N。
法定代理人雷礼铭,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13号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7916。
负责人蔡敏,总经理。
原告童建平与被告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童建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童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童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童建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林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