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1070号
原告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福建省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租金及违约金,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福建龙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书记员 邱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