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执2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登高西路666号(龙西小区商住楼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3463H。
法定代表人:阙松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98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交了应收账款清单,本院根据该清单载明的债权情况,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长汀县文体局、龙岩市新罗区白沙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债权,待支付条件成就时,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目前,经联系上述单位,上述债权未届支付条件,本院暂无法提取。
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林
审判员 孙浩章
审判员 黄健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