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3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和耀辉、钟林珍,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龙西小区商住楼**)****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3463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还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秋芳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文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802执2763号】,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177314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疫情期间,本院暂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在系列执行案件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截至2021年12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1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六、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再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现将本案合并入(2020)闽0802执2763号一案一同执行。经执行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合并入(2020)闽0802执2763号一案一同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